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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的朋友小心了,BT也侵权!

  据中新网10月13日消息,全球首个BT侵权案香港开审,被告陈乃明,网名“古惑天皇”,被警方指控“被控于今年1月10日一连两日在屯门寓所内,以计算机软件BT(BitTorrent)点对点技术,非法上载《夜魔侠》、《选美俏卧底》及《宇宙深慌》三套侵权电影到互联网上让人下载,违反《版权条例》,即“非为贸易目的而企图分发侵权作品,损害版权拥有人”罪名,其最高刑罚为监禁四年及每份侵权复制品罚款五万元”。而被告“否认非为贸易目的分发侵权制品,违反《版权条例》三项罪名,及“不诚实意图而取用计算机”三项交替控罪”。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这应该是世界范围第一个因为上传BT种子而被指控侵权的案子。BT下载是如今网络上非常流行的一种下载方法,被广大网民所喜爱。如今音像制品在互联网上的版权保护意识越来越强,前段时间,百度就因为提供下载音乐而引发一场关于版权问题的大讨论。而最终是以百度败诉告终。著名bloger方兴东为此赚文《百度败诉是互联网产业的败诉,是全体网民的败诉》,他说:“百度败诉开创了中国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极端判例,这个判例意味着中国“版权保护激进主义”力量的全面胜利,意味着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程度方面完全超越现实开始向美国全面看齐。这是全球极少数音乐巨头市场、司法和舆论运作的一次巨大胜利。这个胜利的代价是以互联网产业利益和广大网民的利益作为代价的。因此,百度败诉不仅仅是一家公司的败诉,而是整个互联网产业的败诉,是所有网民的败诉。”

  百度被告侵权,仅仅是因为提供了链接,他并没有参与上传音乐,但也是以败诉结果。再说到BT,BT的种子是需要有人制作和上传的,如果说提供链接就已经侵权,那么这位制作并上传未经授权的电影BT种子的仁兄,因为他已经成了方兴东所说的“源头”了。

  BT下载的过程,并不只是单纯的下载,在下载的同时还要为其他他也正在下载该软件或音乐、电影的网友上传数据,那么,这样说来,每一个通过BT下载的网民在下载的同时也侵权了,是不是该把所有用BT下载的人都放到被告席上去呢?那些提供BT种子上传空间的网站是不是也同时参与了侵权了呢?发明P2P下载上传的人是不是就是侵权的源头呢?编写BT软件的人是不是也应该算这位被告陈乃明的同盟呢?这些问题,让我很迷惘。

  我是一个BT爱好者,BT疯狂者,经常用BT软件在网络上下载软件、音乐和电影,特别是下载电影,什么新片大片老片经典片子,我基本上都是通过BT下载来看的。我认为BT是一个非常好的东西,它充分体现了互联网的共享精神。但是,当BT遇到版权问题,我就不知道该支持谁了。音像制品的版权的确应该保护,从这一点出发,我就应该支持音像制品到网络上维权。但是如果从我自己与广大互联网网民的利利益出发,我又是支持BT的。是否构成侵权是不是应该看看上传BT种子的人是否将它拿来盈利呢?我知道很多上传BT种子的人并不是在用该种子来盈利的,大部分都是BT爱好者因为热情和激情,免费提供给大家的,并声明该作品只是提供给大家欣赏或者研究学习所用,并要求下载者在下载后24小时内删除,而且还警告下载者不要把该作品拿去用着盈利用途。我用BT下载的电影,百分之九十九的都有这样的说明。

  我只是一个BT爱好者,我喜欢BT。我看到网上很多人都是支持被告陈乃民的,从个人感情上讲,我也支持他。但是我对相关法律懂得却并不是很多,希望有这方面知识的朋友能够给我指点迷津,谈谈BT和版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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