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格拉底是著名的哲学家,此人诉而不作,性格倔强,尤其喜好运用辨证法,将那些学富五车的人驳得哑口无言。这种辩证法与我们现在知道的不同,它是一种很伤人的辩论技术,分为“讥讽”和“助产术”两部分。具体说来,辩论者首先向对方请教学问,好象自己什么都不懂似的,然后通过一问一答的方式,逐渐使对方出现前后矛盾的回答,以达到讥讽的目的。最后,提问这便直接了当的告诉对方“其实你并不懂,还是让我来解释所请教的学问是什么。当然,学问在你心里,只是你无法想起来,现在我帮助你回忆,就像帮助你生小孩。”正是因为经常用这种方式向他人请教,苏格拉底得罪了一些最自以为是的智者。因他用诡辩术将当时占统治地位的学者引入陷阱,就被指控为传授对诸神不敬的学问,误导青年,苏格拉底被判饮毒而死。学生克力帮助他越狱,并将一切越狱工作安排妥当,苏格拉底没有听从学生的劝阻,还是选择了饮毒而死。
苏格拉底用死向人们昭示:人们需要法律,就是要社会有个方圆,有个秩序,而不能因为你认为法律制度不好,就可以确立很多的标准,用自己心目中的标准来衡量别人,这样,天下就会大乱,也就没有法律可言。
引出一个命题:
必须慎重对待自己认为不好的法律,把自己的标准强加于人,便容易导致没有理性,没有秩序,而只有暴力。
雨落空林接话:
——————必须慎重对待自己认为不好的法律,把自己的标准强加于人,便容易导致没有理性,没有秩序,而只有暴力。——————
这就是苏格拉底法的精神所在,精髓所在,我想可以就此展开讨论,我们对人的标准是什么,我们看社会的标准是什么。是以自己的感觉为标准,还是是客观真理为标准。这是我们要思考的问题,请大家讨论。
衔杯朋友的观点:
无论是理智的守护者,还是感性的狂热者,只要他们为自己的想法“死而后已”实际上都站到了感性的狂热者这一面,他们都不是上帝现实主义的作品,而是浪漫主义的作品。浪漫的本质就是把主体特征声势浩大动员起来。苏格拉蒂就动员了这个主体特征。他的死跟布鲁诺或汤若望在本质上没有区别,区别只是“宁可枝头抱香死”所抱的“香”不同。
其实,不知道是不是有这么一回事,英国的法律是不成文的,律师判断的依据是历史上所有的案例。
的确,规范与方圆是社会快速发展的前提,但并不是说,“社会快速发展”就是一切判断的标准。因为,如果社会的发展是判断标准和终级依据,这后面隐藏着一个这样的更大的前提:社会发展是人的幸福的前提;而这个判断成立么?不一定。
所以,任何判断都有时代性。我也是主张法治和标准化的人,但这绝不是因为苏格拉蒂的原因,而是,现在而言,只有这么做才能使更多人获得平等竞争的权利。
像英国法律那种人文关怀,离世界还太远。
我接着杯子的话往下说:
杯子你好,你的观点我是赞同的。
在现在这样的社会里,不应该说,我想应该是任何社会里,都应该有一个客观公正的标准,这样可以限制某些特权的出现,也可以保护某些弱势群体。如果人人都按照自己的标准来行事,而且把自己的观点强加于人,而没有一个客观的标准来限制,那跟绝对自由没有两样了。
你所说的英国的判例法和人文关怀,它也应该是在一个客观和公正的立场,不是律师和法官说什么就是什么,它还是有一个历史的标准的。
社会的发展和个人的幸福成正比吗?要看你怎么来定义这个社会的发展,以什么标准来衡量它是否发展,是科技的进步?是民主自由的进步?你说的让每一个人都幸福,那是个可能的,就像在判一个案子的时候,原告满意了,被告却不一定满意,被告满意了,原告却不一定满意。所以,只能说让更多的人幸福,让绝大多数的善良发人民幸福,对一些想凌驾于人民头上的人,绝对不能让他们“幸福”的!
雨落空林又来总结:
楼主所说的故事揭示了西方法律文化一个方面的深层意识,就是有些法律不好,甚至是恶法,但如果法律就因此便可以将法律随意戏弄,那么人人都会找借口逃避法律的约束,从而导致社会的无序。
价值判断这东西,有时候就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PS:此文仍然是04年7月因守望论坛管理的需要,用马甲“荒原狼”发的帖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