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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人治·道德

  昨天在日志里说到了托翁,也顺便说到了法治,人治和道德这三个问题。我的原话是这样的:“很多人告诉,这个世界需要的是法治,而不是人治,道德的批判是没有用的,只有法治,才可以让这个世界更有秩序。我并不反对这样的观点,但是,在强调法治的同时,我们不应该忽略了人治,忽略了道德批判的作用。”于是有法律界的朋友Y反驳我的观点,我引用全文如下:“现代的民众活在法治与人治的夹缝中,造成了思维上的混乱;法学界的法律思想前卫和民众的法律意识的滞后造成了许多悖论,因此,楼主这篇帖子依然是法律意识的滞后,将两个不同范畴的东西拉着在一起,道德是救赎,是关乎灵魂;而法治是制约,关乎秩序。人治既不是道德,也不是法治,人治是政治。是权衡利弊的,不可同日而语。”现在,我就再次就这些问题来简单讨论一下。

  我那段话的意思很明显,我是赞同法治社会的,但是这个社会需要的不仅仅是法治,还需要人治。道德批判对法治和人治两者都适用,而且都需要。Y的意思很明显,是不能将法治和人治拉在一起讨论,法治和人治是“不可同日而语的”。这句话带有非常明显的偏见。在今天,很人多给法治一褒义,把人治就看着是贬抑的东西,人治成了专政的代名词。我认为,法治和人治,两者在治国的方法中,都是不可或缺的。这是两种不同的学科,法治是法治学,人治是政治学的,一个国家如果缺少其中一样,都会发生混乱的。人治有其固有的弱点和缺陷,但是人治也不全然就没有优点。人治在很大程度上是维护统治者的权利,但是也不全是,统治者如果不为天下百姓谋福利,那么他也就不会有拥护者和追随者,“水能载舟,也能覆舟”。如果中国几千年的人治社会中的统治者个个都是暴君,只为自己利益着想的话,那为什么又会有那么多名垂青史的明君?法治就代表着规律,秩序和理性,这一点,是优越于人治的,但是,法治也本不是全能的,它也有其照顾不到的地方,这就需要人治来弥补。法治和人治,只有结合起来运用,才有可能达到真正的和谐社会。目前,世界也还没有哪个国家是完全的人治,也没有哪个国家是完全的法治,都是在综合运用法治和人治这两种方法在治理国家。我是倡导法治的,我也不是人治论者,我的意思是希望人们能够认真的对待人治,不应该把法治全能化,神圣化。历史的趋势是法治,而不是人治,作为学术研究,不应该将人治贬义化,如果带上感情色彩来讨论这个话题,本身就是不应该的,违背了法治论者理性的原则。

  Y说,人治既不是道德,也不是法治。这句话我同意,我也没有说道德是人治或者法治,我说的道德批判在社会中的作用。人作为社会性的动物,在社会中,就不仅仅受到法律的约束,还受到道德的约束。为什么国家把思想道德建设和法制建设提高到同一高度?为什么说抓精神文明建设的手也不能够软?为什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把法律基础和思想道德修养合为一本书?一个社会是复杂的,不是单一的,经济、政治、文化、科技、教育等各个领域都要发展,要相互配合协调,才可能达到和谐社会。如果只用法制来约束人的行为,那么社会必定会发展成一个畸形的社会,而不是和谐社会。法治、制度能够起作用是有限的,仍然有一些制度和法律所不能管理的东西,这就需要道德来约束。法律规范和道德应该是对立统一的,法律主要是规范和调整人的外部行为,而人的行为是受思想来支配的。如果每一个人的道德思想都提高了,这个社会的违法行为肯定就会少很多。从这方面来看,道德比法律更具有内在的约束力。西方有哲人说,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道德是法律的哨兵。法律和道德这两种社会规范,不可能只用一样就可以让社会非常有秩序的发展。道德批判不仅仅是针对平民百姓,而是针对社会中每一个人。比如说目前还存在着一些“权大于法”“情大于法”“有法不依”等情况,这就关系到司法者的道德修养,我们不是没有法律禁止这些行为,但是为什么还是会有这样的情况出现呢?道德批判,对法治论者同样需要。为什么一些为人父母官的还要贪污受贿,以权谋私呢?我们没有这方面的相关法律吗?所以,道德批判对人治论者也同样需要。不能简单地把道德同人治划上等号,也不能简单地就把道德同法治绝缘。

  我再次重申一下我的观点:法治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我是赞同的。人治可以弥补一些法治的不足。人治和法治,如果作为学术来研究的话,不应该有谁褒谁贬,我们应该冷静地来研究他们的分析法治和人治为什么会长期以不同的方式存在以及它发生存在的历史条件。无论在什么形态的社会中,无论是在人治还是法治的社会中,道德规范的作用都可以被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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